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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热点刑评】蓝清:淘宝代运营,有欺诈非诈骗

2017-03-16 蓝清 靖霖律师事务所


        近日,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了一个淘宝代运营的案子,定了诈骗罪。

       案情说起来挺简单的:我告诉你开淘宝网店很发财,你说你不会开,我说那没关系,我们公司有各种套餐,专门来帮你管理网店。购买了我的套餐之后,我再安排人通过“刷钻”(即在淘宝网上采用虚假交易的方式提升被害人的店铺信誉)、“刷流量”(即在互联网上寻找流量精灵等软件,用某被害人店铺的访客量)等方式,让你误以为我帮你经营的很好,骗你再花更多的钱购买我的套餐。

这个案子争议很大

       有人认为这伙人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的行为,还骗了人家的钱,法院判的很对,就该定诈骗。有人认为这伙人应该定合同诈骗罪。还有人认为这就是民事欺诈,不构成犯罪。

       也有人说他们广告有虚构成分,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,显然,这个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。本案中的弄虚作假,主要是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,不是发布的广告。

       究竟谁正确?我们来看看。

       你开了一家店,自己不会干,让我来管理,当然得给钱,这有没有问题?肯定没问题。

       你只是想投资,开店是我的建议。我告诉你我有资源还很会开店,其实都是不靠谱的。这样有没有问题?有,人品问题。

       在帮你管理店铺的过程中,我找了很多人,经常来逛逛,让店里看起来很热闹。我还制作了许多什么省优部优青年文明号的锦旗牌匾,挂在店里面,这样看起来更好看。你也知道一直没有什么订单,但认为这样做将来能发财,又满足了我的要求,给了我很多钱。这样有问题吗?这样就有争议了。

       首先是确实做了假,虚构了客流量,伪造了锦旗牌匾。然后是确实拿了钱,你的钱进了我的腰包。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钱款,定个诈骗,好像没问题。

       双方签订了正式合法的合同,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还都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。不但骗了钱,还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。要说构成合同诈骗罪,似乎也没问题。

       但是,不管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,都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。

       我非法占有你的财产了吗?我非法占有你的财产了吗?我非法占有你的财产了吗?

你给我的钱,都是我为你提供服务换来的。

       我的生意,就是为你的店铺经营提供代运营服务。这一生意不但不为法律所禁止,而且我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,就是这么写的。我的服务套餐也都是明码标价,童叟无欺。

       你开店是我提的建议,但钱是你的钱,店是你的店,开店完全你自愿。虽然投资有风险,但是开店也没有亏你多少钱,更是没有亏到我的手里面。

       装潢好店面,刷大客流量,所以这样做,多是你希望。不但我在做,大家都一样。我做你尽知,说骗太牵强。纵然是我把数据整的好看了一些,但最终的目的还是让你接受我的服务,收取劳务费,不是白白拿你的钱。

       那么这样的行为该怎么认定呢?民事欺诈。是的,就是民事欺诈。

       诈骗是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钱款,不支付对价。诈骗可能也需要投入成本,但关键是,诈骗都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对方钱款为目的,而且付出财物的并未得到价值相当的回报。换句话说,骗子获得财物,基本不付对价。

       民事欺诈,固然也有弄虚作假,但其目的并非不付对价取得对方财物,而是想促成交易以便赚钱,事实上也的确出售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给付出了钱款的那一方。

       在本案中,这些经营淘宝代运营业务的人,最终的目的还是销售自己的服务套餐,多赚取对方的钱。所以,他们的行为,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,也不是合同诈骗。

       等等,等等。人家的案例是淘宝网店,你刚才讲的明明是实体店铺,他们能一样吗?

       其实,网络就是一个工具。开家网店,和在商场里开一家店,没有什么不同。

       把握住实质,是非不难分辨。

作者简介



       蓝清,管理合伙人,上海分所主任。浙江大学法律硕士。1999年开始在公安机关工作,供职于刑警大队、经侦大队、预审中队,办理、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千余起。后转岗从事专职律师工作,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,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。理论功底深厚,办案经验丰富。

END

本文由靖霖律师事务所编辑、整理,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

 文字编辑及校对:蓝清    排版设计:陈沛文

 靖霖律师事务所,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,系浙江省首家、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。总所设在杭州,已在南京、上海、宁波、义乌、温州设立分所,北京分所正在筹建。目前设有“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”、“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”等10余个专业部门,有近80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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